摘自杭州租厂房:六年前,黄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黄先生向开发商购买位于湖里区的一套期房,房屋总价87万元。
购房两年后,黄先生就将房产转卖了,他与购房人老苏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以122148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转卖给老苏。签订协议后,老苏就支付了671480元首付款。双方约定,余款55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
开发商交房后,黄先生就将讼争房产转交给老苏,随后,老苏将房产出租,收取租金并负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最近几年,这套讼争房产一直是老苏在占有、使用、收益。
但是,黄先生一直没有协助老苏办理过户登记。近日,老苏以黄先生拒不配合过户,也不协助办理银行按揭为由,将黄先生告上法庭。
开庭时,黄先生的妻子洪女士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在法庭上,洪女士提出,丈夫在出售房产时她“不知情”,因此,丈夫和老苏签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无效。
丈夫卖房,老婆能否以不知情否定合同效力?针对这一焦点,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辩。
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