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杭州租厂房:买了房装修,包阳台不是很普遍的事情么?可昨天,萧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因是业主包了阳台,物业要求业主整改被拒,于是对簿公堂。
2008年,顾女士在萧山旺角城买了同层的两套房。交房后,2012年10月,顾女士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到一半,物业找上门来了。
“阳台是不能包的。”物业说。
顾女士表示不解:“我包自家的阳台,既没有影响你管理,也没有影响隔壁邻居,怎么就不能包了?”
物业拿出两份材料。一份是买房时双方签的《旺角城临时管理规约》,其中就有约定,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窗户、阳台、露台等部位的位置、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包括擅自封闭敞开式露台)。另一份则是顾女士装修前在物业处备案时签订的《装修注意事项》和《装修管理协议》。这两份协议中也确实提到,业主不得封闭阳台。
顾女士还是把阳台包了起来,尽管后来物业又向顾女士发过违章整改通知书。
昨天庭审中,顾女士方认为,阳台作为房屋主体的部分之一,专属于业主独立使用,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为房屋的专有部分,业主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而相关规约是格式条款,既没有遵从业主大会的决定或业委会的授权,也没有与业主协商,是无效的。
顾女士也解释说,她包的阳台不影响小区外立面的美观。“奶奶有点老年痴呆,为了安全才包阳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