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杭州租厂房:11月26日,国税总局对于房企欠税报道的回应,或许给连日来争议不休的“3.8万亿元巨额欠税”做了官方批注。但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流失”的话题,并非近日才有,2010年就有学者提出近十年内全国流失的土地增值税高达数万亿元,而今天土地增税的征收话题重回舆论焦点。
很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完成后企业才开始进行缴土地增值税,周期很长,所以缴费时间也会拖长,存在一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也存在着税务局与开发商及其他部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目前,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税收改革,而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征收的时间节点或将会缩短,这对房企来说会有一定压力。
据了解,2006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相关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标准: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