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杭州租厂房:昨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昨日,还有三部法规获表决通过,分别是《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条例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其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户型应当适当提高车位配建标准。”
为保证车位的租售先满足本物业区域业主的需求,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此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
今后,霸占停车位超过48小时,就算“僵尸车”。这是因为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对于这一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与二审时草案版本相比,此次通过的条例还增加了停车场经营者的职责,即“必须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