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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厂房出租:婚前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有何不同

2013-06-09

   摘自 杭州厂房出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处理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分割房产还应结合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时间,即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证,即使双方在婚后进行了共同还贷,另一方也不应参与房屋的增值部分的分割,因为此种情况下与婚前一方全部付款是没有实质性区别的,对于出卖人来讲,买受人已完成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买受人偿还银行的贷款是另外一种债权关系,不影响物权的取得,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应当折算另一方的共同还贷部分的金钱价值。

   而在一方虽然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有权参与不动产物权增值部分的分配,因为物权的取得包含了另一方共同还贷的参与。当然上述分割方法并不绝对,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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