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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厂房:《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

2013-07-01

摘自 杭州厂房  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起正式实施,与原法规《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相比,法规涵盖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城乡”,包含厦门市所有城镇、乡村的本市行政区域。

与原法规相比,《条例》对岛外农村的自建房也有了明确的规范。《条例》指出,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在本村(居)公示三十日。村(居)民还应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条例》对临时建筑物进行了严格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特色风貌的保护。《条例》要求,沿海道路临海一侧生活岸线,应当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

鼓浪屿、万石山应当根据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应当严格保护历史风貌,控制建筑总量、建筑体量、层数,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大于50%。万石山应当严格保护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控制各类建设行为,有计划地往外迁移景区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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