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自杭州厂房网:利用替房东收取房租款的职务便利,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洪某,将公司的房租款3万余元据为己有。今日上午丰台检察院通报,因犯职务侵占罪,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1年7月,洪某经熟人介绍到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业务员,负责房屋租赁业务,并替房东收取租户的租金。
2012年6月初,洪某手头缺钱,在收取租户半年房租后,以租户只支付了3个月房租为由,交给公司部分钱款,将其余3个月房租近2万元据为己有。之后,洪某始终无法将钱款补上。
2012年8月,洪某将刚收取的近1万元客户租金全部纳入自己腰包,一走了之。9月1日,公司发现洪某旷工,电话也无法联系,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10月30日,洪某